设计控制程序
1、目的
使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以满足业主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以提供优质的服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职责
3.1公司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为总经理负责控制。主管生产经营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3.2总建筑师是工程项目全质过程的监督控制者。
3.3设计总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设计的主持者和全过程的组织者,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设计实施设计控制,并对主管生产经营经理负责。
3.4审定人对审定结论负责。
3.5专业负责人是工程项目中本专业的设计主持者和组织者,对本专业的设计进度和总体质量负责。
3.6各设计岗位职责按《设计岗位职责》(UR-2002-02)执行。
4、程序
4.1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分为主管生产经营经理、设计总负责人两级,在合同评审时确定。工程项目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小型项目可用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4.2.1主管生产经营经理向设计总负责人下达《设计任务承担项目表》,审定人为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及设计总负责人与专业负责人承担,专业负责人、校对人和设计人由各室主任提出人选,设计总负责人确认汇总,并填写《设计任务承担项目表》,报请主管生产经营经理批准。
4.2.2各设计岗位人员应合理安排。当需更换设计人员时,应重新填写《设计任务承担项目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4.2.3设计总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专业负责人研究任务内容、设计范围及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设计资料,在此基础上设计总负责人应会同相关专业负责人按《工程设计计划制定办法》(UR-2002-04)编制填写《项目设计专业配合进度表》。
4.2.4设计计划应随设计的进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设计计划如果影响
合同执行应按原审批级别审批,不影响合同执行时由设计总负责人审定。
4.3设计对接
公司与外单位之间的对接为外部对接,公司内部各专业间、部门间的对接为内部对接。
4.3.1外单位为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分承包方。
4.3.2外部对接协调工作由主管生产经营经理及设计总负责人负责。
4.3.3设计总负责人在设计的各阶段,根据进度计划协调内部对接工作,控制承担资料的进度,并对进度计划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并主动向主管生产经营经理汇报进度计划的实施进行状态。
4.3.4各专业间的设计对接一般情况下以文件形式传递,由提资人填写《专业互提条件单》,并附条件图等资料,经本专业的专业负责人校审签字后交设总验证签字,由接收专业的专业负责人签收。
4.3.5内部对接文件及《专业互提条件单》作为设计对接的依据,应妥善保存。各设计阶段发生的内部对接文件和《专业互提条件单》、条件图等资料,保存期为一年。
4.3.6专业间互提条件应按《专业互提条件管理办法》(UR-2002-05)执行。
4.4设计输入
设计输入包括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标准图集、通用图集、设计任务书、设计合同/协议、业主提供的变更设计要求的文件或资料等。
4.5设计输出
4.5.1设计输出包括设计图纸、说明书、计算书、概(预)算书等。设计输出应形成文件,满足设计输入的要求,符合建设部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4.5.2设计输出文件在发放前应予以评审,并应由相关技术负责人员审核签署。
4.5.3当业主方将以下文件资料提供齐全时,方可在底图上加盖注册章及出图章,并经主管生产经营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至业主:
①立项批文;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方案(扩初)审定通知单;
④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⑤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5.4当业主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其它相应条件达不到要求且需使用图纸进行施工组织时,只能在图纸上加盖“仅供施工备料章”,并经主管生产经营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至业主。
4.6设计评审(定案)
4.6.1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适当阶段应进行设计评审。
4.6.2方案设计应对方案草图进行专业设计评审,复杂工程方案设计尚应进行综合设计评审。
4.6.3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进行专业设计评审和综合设计评审。
4.6.4专业设计评审由专业负责人组织。综合设计评审由设计总负责人组织。总建筑师为综合设计评审结论人。
4.7设计确认
设计确认通常指业主、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第三方对设计产品的确认,可通过外部评审、送审和施工图会审等方式来实现。
4.8设计更改
4.8.1设计更改是指施工图出图后对设计文件的更改或修改.
4.8.2因业主改变设计要求引起的设计更改若涉及合同条款的更改应进行设计合同的评审与签定补充合同。
4.8.3所有的设计更改或修改均应形成文件,填写《设计修改(补充)通知单》,以相关专业会签形式进行评审并批准。
4.9质量记录控制
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质量记录,由设计总负责人负责。
5.质量记录
5.1定案结论单
5.2质量评定表
专业互提条件管理办法
1、在设计、咨询工作中,各专业应主动与有关专业密切配合,及时准确地互提条件,以确保设计作品符合规定要求。
2、各专业互提条件须以文件形式传递,提条件人随互提资料填写《专业互提条件单》,由提条件专业的专业负责人校审并在互提条件单及互提资料上签字,经设计总负责人验证并在互提条件单上签字后,交接收专业负责人签收并组织实施。当专业负责人兼作提条件人时,互提条件单及所附互提资料应由设计人、校对人或审定人中之一人进行校审,并签字。
3、各专业提出的设计条件图、数据和要求等条件,必须确切地表达本专业的意图,它是有关专业的设计基础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3.1初步设计阶段
3.1.1在各专业向建筑专业提出设计条件(专用房间大小及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建筑专业向各相关专业提供以下设计条件:
A)建筑物各层平面图:标明轴线和柱网中心尺寸;各房间名称、墙体厚度、外围护结构热工参数、需其它专业配合的内容等。
B) 剖面图:标明各层标高及屋面、楼层、地下等构造说明。
3.1.2水、暖、电、动等专业向结构专业提出主要设备的位置及荷载。
3.1.3结构专业应向建筑专业提供结构形式、梁、柱初步断面尺寸、剪力墙位置、温度和抗震缝位置及宽度。
3.1.4水、暖、动等专业向电气专业提出用电设备的位置、容量、电压等级及控制要求,并互提用水、用热等条件。
3.1.5采暖通风专业向动力专业提出热媒性质、参数及热量。
3.1.6各专业向建筑经济专业提供主要项目平、剖面图,专业的系统图。一般项目的建筑面积、主要设备的选择和有关设计说明。
3.2施工图设计阶段
3.2.1初步设计审批后,在各专业向建筑专业提出条件的基础上,建筑专业向各相关专业提供以下设计条件:
A)建筑物各层平面图:标明轴线和柱网中心尺寸;门窗、洞口尺寸;承重墙厚;房间名称;各层平面标高尺寸及首层指北针等。
B)立面图:有关建筑物立面特殊要求应向各专业提出说明。
C)剖面图:标明各层标高及屋面、楼层、梁、柱地下等构造说明。
3.2.2各专业向结构专业提出使用设备和大管径管路的位置及荷载;予埋件和孔洞的尺寸及要求。
3.2.3结构专业向有关专业提供结构型式;梁、板、柱的断面尺寸及剪力墙位置等条件。
3.2.4各专业之间互提条件,当施工图同初步设计无变化时,不再重提。有变化时须填写《专业互提条件单》以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专业。
4、各专业提出的设计条件,各级人员应认真审核签字,未经签字的设计条件不具有效力。专业负责人对所提出条件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5、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条件,原则上应一次提清,互提条件时间在编制设计计划时确定。
6、各专业对所提条件的变更、补充或对设计条件在实施中有困难而要求变动时,应及时与有关专业协调解决并填写《专业互提条件单》以文件形式确认。
7、设计总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做好图纸会审、会签工作,严格检查各专业互提条件实施情况,作好协调,确保作品质量。
8、设计完成后,各专业互提资料及《专业互提条件单》由各专业负责人整理、并移交档案室保管二年。
9、质量记录
专业互提条件单。
现场服务管理规定
为搞好都市现场服务工作,满足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合同签订后,设计总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现场实地踏勘工作,熟悉场地的实际情况,核对外部对接条件,了解顾客的设计意图和具体要求。
2、设计文件交付业主后,设计总负责人应组织有关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
3、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服务,对业主和施工单位提出问题应迅速答复并妥善处理。
4、设计总负责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5、对在建或竣工后的工程项目,每年由总建筑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工程回访,听取业主、施工单位及其它协作方的意见,收集反馈信息,并填写《工程回访记录》。
6、对反馈信息中涉及设计、咨询和质量体系中实际和潜在的不合格原因,总建筑师纠正、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改进。
7、质量记录
工程回访记录。